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2月13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现场检察监督。
罪犯金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龙山院区对金某某的病情进行鉴定,岳西县检察院派员到场监督。
医学诊断前,检察干警仔细核对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金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对进行体检项目列表是否与本人病情相符、受委托医院指派的医生是否适用回避制度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当天,罪犯金某某做了血常规、腹部彩超、核磁共振等检查项目,检察干警对该罪犯病情诊断、身体检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向体检医生询问病患情况,防止病历伪造、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经现场同步检察监督,未发现本次病情诊断、检查工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生,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关键证据材料形式和实体的合法性。
岳西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监督做到“全过程、零距离、全覆盖”,杜绝“纸面服刑”,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检察官普法:2023年7月1日,“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正式施行。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根据《意见》内容,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前,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信息、时间和地点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现场监督诊断检查活动。(胡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