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公司不过就是在网站上使用了一张图片,怎么还侵权了?”这是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人发出的疑问。
2024年7月,山东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黄山某广告公司在其管理运营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原创作品,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对该行为申请了电子数据保全,认为其行为侵害了自身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纠纷诉至法院后,徽州区法院特邀调解员与黄山某广告公司取得联系。调解员了解到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且对方并不知晓该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调解员随即梳理涉案作品使用范围及次数,指出其侵权行为的明确性,并告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在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意识到了错误,承认侵权事实。
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双方的诉求:被侵权方希望自己的创作得到尊重,而侵权方的法定代表人因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且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恳请降低赔偿金额。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及时将侵权方的实际困难告知被侵权方,同时阐述了小微企业的特殊困境。被侵权方知晓后,也与调解员多次沟通,考虑到侵权方实际情况且积极沟通调解的态度,在确定侵权方已将侵权作品全部删除后,主动提出放弃经济赔偿,实现了在调解中换位思考。
近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确定侵权方已将全部案涉作品删除,实现案结事了,山东某文化传媒公司也来电致谢。(徽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