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
谢某与童某均系芜湖市繁昌区峨山镇某村村民,两家住宅前后相邻,且童某自留地与谢某的自建房左右相邻。2014年左右,童某在自家自留地上栽种了一棵树,与谢某自建房仅隔一道不足一米的小道。随着树木的生长,树根在地下不断生长膨胀,逐渐向谢某房屋延伸,且不少树根“破土而出”,根部出现不同程度的“隆起”,导致谢某房屋墙体逐渐出现多条裂缝。谢某认为童某栽种的树木已对自己的正常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威胁,在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下,将童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对方立即移除危害其房屋安全的树木,同时赔偿因树木危害遭受的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侵害对方权益,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排除妨害。该案中,根据现场勘验情况,童某在自留地上栽种的树木树冠较为庞大,部分树枝延伸并垂落至谢某房屋屋顶,且可视裸露地面的树根最近离墙面仅约20厘米,对谢某房屋地基造成一定影响,墙面出现裂缝,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因谢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佐证,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认定被告栽种的树木对原告房屋地基造成一定影响,且存在安全隐患,超出了相邻权人容忍义务的范围,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栽种在原告自建房旁的树木予以移除。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该案已生效。(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