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亲访友、合家团聚时,开怀畅饮在所难免。但部分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喝得不多不是酒驾或者不会被查到,仍我行我素酒后驾驶,在忽视酒驾行为对自身危害的同时,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事实上,酒驾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轻则会被吊销驾照、行政罚款甚至行政拘留,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的一天晚上,孔某某在饮酒后挪车过程中,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孔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孔某某在被移送审查起诉前,根据相关规定,已由警察部门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不起诉绝非不处罚,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围绕“可处罚性”“处罚必要性”对每一个不起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中的吊销驾驶证属于资格罚,旨在限制被处罚人的驾驶资格,罚款则属于财产罚,旨在从经济上对被处罚人予以制裁,两者适用的条件和目的不同。先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再给予罚款处罚,不仅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起到足够的震慑、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孔某某除应接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罚当其错”“罚当其责”。
鸠江区检察院依法向交警部门制发给予孔某某行政罚款的检察意见,后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作出一千五百元的行政罚款决定。孔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全部罚款。(芜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