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王女士在清除积雪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与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9.9万余元。为表感谢,2月17日,王女士将一面印有“勤政高效 司法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童中兵手中。
2022年12月,王女士经人介绍到某保洁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24年2月,王女士在进行清除地面积雪工作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受伤。之后,王女士就相关赔偿事宜与某保洁公司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王女士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洁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承办法官童中兵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王女士合理损失应为14万余元。
因被告某保洁公司对在恶劣天气中工作的保洁人员,未能提供必要的防滑安全措施及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王女士作为保洁公司的老员工,应当知晓保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其在恶劣天气下工作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为9.9万余元,剩余30%的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判决作出后,童中兵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庐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