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珠宝店售卖假冒知名品牌珠宝,法院判赔七万元
来源:管国珺 2025-02-21 17:31:35 责编:仇鹤丹

“卡地亚”珠宝是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的喜爱,一些商家为获取高额利润,公然在店铺内销售假冒该品牌的珠宝首饰,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被告赵某在芜湖市镜湖区经营一家珠宝店,销售手镯、戒指、项链等饰品。2023年7月8日,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赵某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定制款金AU750手镯”、“定制款金AU750钻石戒指”、“定制款金AU750戒指”三款商品,共花费26798元,三款商品上均印有“Cartier”标识。经原告卡地亚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鉴定,三款商品上所标识的信息与正品不符,做工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系假冒原告“Cartier”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卡地亚公司遂将被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卡地亚公司享有的第7155424号“Carti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项链、宝石、戒指、手镯、耳环等,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Cartier”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纳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目录。被告赵某经营的店铺所销售的三款珠宝首饰,与第7155424号“Cartier”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商品上所标识的“Cartier”与第7155424号“Cartier”注册商标相同,但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卡地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综合考虑“Cartier”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赵某的侵权情节、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数量及售价等因素,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实际产生的购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开支,酌定被告赵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服判息诉。(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