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追回财产呢?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小陈称,其与小蔡(案外人)系夫妻关系。2023年,小蔡与被告小梦相识,且两人交往期间,小蔡向小梦共转账88000余元。小陈认为,小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私自赠与小梦钱款的行为属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陈将小梦诉至法院。
小梦辩称,小蔡转给自己的钱已用于两人共同消费,不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蔡未经小陈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梦,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小陈的财产权益,而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相应款项应当全额返还。故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寄语: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大家要增强权利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