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未支付、合伙没给分红等情形出现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借据等债权凭证,如果债权人凭借该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不寻常”的案件。
原告刘某从事门窗销售,被告张某向其购买价值7800元的窗帘等,原告送货上门后,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称手头紧,需要等待些时日。几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付。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分文未给,原告遂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标明“借条”、落款处为“借款人”,且被告未依据买卖合同提出抗辩,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系买卖合同关系,但所欠货款在双方结算之后已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双方之间因该笔债务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转化型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完全遵守实际交付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转化型借贷是基础法律关系的欠款经结算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质是将欠款虚拟为已经偿还,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欠款之债,成立借款之债,故按照借款来处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