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柯某某因犯销售假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终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承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柯某某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黄金玛卡”进行销售,累计售出5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4瓶瓶装“黄金玛卡”(其中3瓶为空瓶)及2个盒装产品。经检验鉴定,涉案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且存在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柯某某以保健品名义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危及社会公共健康安全。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假药及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主审法官指出,西地那非作为处方药物,不当使用可能导致消化系统损伤、神经系统紊乱等严重后果。法院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双重追责,既体现对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也彰显了维护人民群众“药箱子”安全的司法担当。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案件已生效。法官提醒,药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消费者购买药品应选择正规渠道,发现疑似假药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