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泄一时之愤 寻衅滋事终获刑
来源:向群霞 张馨 2025-03-13 10:38:11 责编:梅觉明

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冲突,但为泄一时之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触犯刑法,终将后悔莫及!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岑某拘役三个月。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岑某酒后回家至宣州区某小区楼下时,以车辆杂乱停放影响通行为由,从旁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先后砸向被害人朱某和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两辆汽车,致两车后视镜损毁等。期间,该栋楼住户何某听见响声出来查看并劝说时,岑某又将何某立在楼下的晾衣杆损坏。何某在案发现场报案,后岑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经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两车被损毁价值共计247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岑某辩解:“故意砸坏他人车辆后视镜是事实,但事出有因,我不是酒后随意砸车,是因为被砸车辆经常停在小区过道,向物业反映后仍旧没有人管,才做出了冲动之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4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小区里随意停放的车辆,即使物业未予妥善处理,亦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采用打砸车辆的方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案发后,岑某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法院根据被告人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作出前述判决。(向群霞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