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合理赔偿 修复邻里关系
来源:庐江县人民法院 2025-03-17 17:03:32 责编:仇鹤丹

“老徐,这次真是我不对,让你受伤了,我心里一直过意不去。”法庭上,77岁的被告张老伯满含歉意地对62岁的原告徐大叔说道。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汤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当庭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元,并当场履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4年1月15日傍晚,徐大叔骑着电动自行车通过十字路口时,由于张老伯骑电动三轮车未按车道行驶,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徐大叔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张老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诊断,徐大叔左腿及左跟腱损伤,需要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汤池人民法庭庭长周敏丽迅速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她了解到,原、被告同住一个乡镇,互相认识。徐大叔今年62岁,事故发生前在工地务工,此次事故导致左腿受伤,影响了正常工作生活。张老伯已77岁高龄,家庭经济情况也一般。事故发生后,张老伯及其家属对原告表示歉意,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周敏丽判断该案有调解的基础,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性较大,决定从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修复邻里关系的角度入手开展工作,力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开庭当天,原、被告及其家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老伯的儿子张先生作为诉讼代理人陪同父亲出庭。法庭上,法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徐大叔说自己因为伤情花了不少医疗费,还耽误了工作,需要对方承担损失。张先生表示一定会赔偿损失,但是由于自身家庭条件有限,赔偿金额还需要再商量。

听完双方的陈述,周敏丽从情理两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您二位毕竟是老乡,这次意外是大家都不愿意发生的,或许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协商解决……”周敏丽拿出相关法律条文,向双方解释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认定书,该起交通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理应由对方赔偿全部损失,但是原告诉请的赔偿款项中有几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在周敏丽的调解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开始冷静下来认真商讨赔偿数额。张先生说:“徐大叔,你看这样行不行,周法官也向我们释明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这次事故确实是我爸的责任,我个人再添一些,总共赔偿你38000元,你看能接受吗?”徐大叔思考了一会儿,说道:“你爸的情况我也了解,既然你们有这个诚意,大家都是同乡,三万八就三万八吧,我同意。”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张先生当庭向徐大叔支付了38000元的赔偿款,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庐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