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烈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校园安全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为学校敲响了安全管理的警钟。
事发当天,该学生雨天在校内行走时摔倒,造成骨折。家长认为,是因学校地面不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认为,该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对学生进行赔偿。该学生家长与学校、保险公司因责任承担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及保险公司赔偿该学生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学生受伤是因其雨天在校内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学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附加投保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无过失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学校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该学生2万余元,该款于调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孟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