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高效调解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将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一并调解,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12月2日,陈某通过中介朋友圈招聘方式进入安徽某新材料公司,约定陈某担任外贸文员职务,劳动时间为8:00-17:00(周一至周六),转正后劳动报酬5000元。入职当天,公司口头告知陈某试用期为三天,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12月4日17时32分,陈某在下班回去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当日,陈某告知公司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几日后陈某以下班回去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与公司进行协商,但公司否认陈某为该公司员工,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案情,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后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诉讼程序繁琐,并可能引发衍生诉讼,运用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化解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其实在于赔偿问题的解决。承办法官耐心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就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义务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情、理、法”结合的角度,劝导双方在赔偿金额的争议上各退一步。最终,在承办法官积极有效地沟通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25年3月11日,公司按期赔付陈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75000元,这起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民生无小事,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宣州法院坚持公正司法,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诉累,以更高效的方式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王晶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