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电动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短途出行工具,深受广大居民朋友的喜爱。很多车主也习惯把电动车停靠在路边,而不法分子正是瞅准了时机实施盗窃。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并作出了判决。
2024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涛接连在固镇县刘集镇刘集中学附近、刘集镇某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马某、被害人邹某所有的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后因撞坏车辆、操作不当等原因弃车离开。随后,马某涛在刘集镇某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所有的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当晚21时许,马张涛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4年12月5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人民币4867元。
另查明,2024年12月26日,被害人马某、邹某、周某分别从固镇县公安局领回被盗电动三轮车,其中被害人马某的电动三轮车损毁严重。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马某涛退赔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元。(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