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黄某返还原告高某投资款15万元。
李某与张某系亲戚关系,2023年李某得知张某、黄某承揽一工程项目,且缺少资金,遂介绍原告高某与张某、黄某合作。高某向张某转账投资款15万元,与张某、黄某开展合作工程。合作项目施工后双方产生矛盾,高某与张某协商要求退出该项目,张某也予以同意。但张某、黄某多次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故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黄某退还投资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黄某就合作协议已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张某、黄某分别承诺返还高某投资款15万元,但均未实际支付。李某到庭明确表示其是介绍人,未实际参与投资,不具有返还义务。综上,被告张某、被告黄某应返还原告高某投资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