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在遇到交警查酒驾时逃跑,最终均被交警查获,受到了刑事处罚。
据悉,被告人杨某在酒后驾车途中,遇到交警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为逃避检查,杨某不仅驾车逃窜,随后还弃车逃走。经交警追踪,最终将其抓获。经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3.41mg/100ml。无独有偶,郑某酒后驾驶车辆时同样遭遇交警查酒驾。为逃避法律责任,郑某选择弃车逃跑,并躲进一家足浴店。然而,交警通过侦查,迅速将其抓获。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84.46mg/100ml 。
依据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杨某和郑某尽管血液酒精含量均在 80 至 150 毫克 / 100 毫升之间,却因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从重处理。旌德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郑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戴志美 汪悦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