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消费者办卡 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来源: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5-03-31 16:28:32 责编:仇鹤丹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健身房退还原告黄某2586元,并赔偿三倍损失7758元。

2023年10月,被告某健身房宣传新店开业活动,声称新店中将开设游泳馆,交定金预约可享受优惠。原告黄某了解后决定预约,向某健身房销售人员预交定金198元。此后黄某多次询问新店游泳馆开馆时间,销售人员告知游泳馆开馆时间有所延迟。新店开业后,黄某支付会费余款2190元。试营业期间,黄某再次询问游泳馆开馆时间,被告知店内并未设立游泳馆。黄某认为某健身房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遂要求某健身房退费,某健身房不同意。双方沟通无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健身房退还会费,并赔偿三倍损失7758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黄某作为消费者,向某健身房交纳会费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某健身房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某健身房销售人员在向黄某宣传办卡优惠时,宣传内容包含了游泳项目,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体现出黄某系以游泳为主要目的而办卡,黄某交纳会费前也多次向销售人员确认游泳馆开馆时间,销售人员回复会开设游泳馆,只是时间可能延迟,某健身房使用的印章和入会契约书均包含“游泳”字样,但其开业后,并未配备游泳馆,故某健身房此前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弋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