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许多业主为方便平时遮阳挡雨,会选择在房屋外的露台或者阳台等位置安装遮雨棚,但这种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并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邻居生活。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向某与王某系某小区某栋楼的一层和二层业主,两家房屋面积、户型相同,向某家前后均有露台。2024年3月,向某为方便自己对露台的使用,找来装修工人搭建钢架雨棚。但楼上的王某认为,向某搭建的钢架雨棚具有面积大、宽度宽、材质特殊的特点,带来的垃圾堆叠、雨滴噪声较大,对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此外,雨棚安装还涉及房屋隐秘性问题,增加了不法分子进入的危险性,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存在一定隐患。王某与向某协商拆除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均无果后,将向某起诉至繁昌区法院。
承办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向某房屋前后露台外搭建的钢架雨棚,上方正对向王某房屋的客厅、卧室和厨房。经询问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向某房屋外的两个露台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向某所有,系其将所有房屋改建后,将公共区域绿化地进行硬化,然后在上方搭建雨棚。雨棚上方有木块、纸屑等垃圾。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给另一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该案中,向某与王某系楼上楼下关系,向某在一楼房屋前后露台处搭建钢架雨棚,虽未妨碍二楼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但是否对王某居住生活造成妨碍,应结合前述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综合判断。
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向某搭建钢架雨棚行为实质上给王某居住生活带来消极影响,超出了王某及其家人的容忍程度,造成生活困扰,应当予以排除妨碍。综上,判决支持王某要求向某整体拆除其在房屋外公共区域搭建的钢架雨棚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