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是国际爱鸟日,这一天提醒我们要关注鸟类生存环境、保护生态多样性,这不仅关乎我们与自然的关系,更承载着生态平衡的重大责任。
芜湖市弋江区的陈某为贴补家用,在自家稻田用自制网具捕获12只野生斑鸠,其中山斑鸠和珠颈斑鸠各6只。经鉴定,这些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物种,总价值3600元。其在菜市场售卖斑鸠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所有斑鸠随后均被放生。
弋江区属于禁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网捕为禁用方法,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更是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陈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发现陈某生活艰难,不仅自己孤身一人,体弱多病,还需照料瘫痪在床的八旬老母,捕鸟初衷也是为了能卖钱给母亲购买食物。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刑事检察部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弋江区检察院提出可以以“劳务代偿”的方式——通过参与护鸟宣传、护林巡查、环境保护等公益劳动折抵赔偿金。曾经的“捕鸟者”,如今成为“护鸟人”,身份的转变不仅修复了生态裂痕,更传递了法治的温度。弋江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创新实践,以检察履职助推全社会凝聚爱鸟护鸟共识,为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画卷贡献法治力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