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桐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两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调一撤,降低了诉讼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
2017年2月底,被告承接桐城市某工程,与原告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建筑工地钢材。原告为被告供应钢材总价款为81万余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双方结算,尚欠32万余元未支付。原告经催讨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
2023年2月,上一案件被告与另一原告签订一份《材料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石材。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1万元,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万余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起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所涉均是企业,且被告系同一公司,前期有过还款,随即联系两案原被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所欠货款金额是事实,自疫情之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减少货款或分期还款。两案原告均表示,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也导致公司资金回笼困难,请求依法裁判。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前期合作良好,被告也履行了大部分货款,并没有逃债的恶意,只是暂时的经济困难。承办法官站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考虑双方的合作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运用“六尺巷工作法”释法明理并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两起案件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原告撤回了起诉,另一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朱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