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坐堂办案”为“出门寻诊” 法官促物业纠纷调解结案
来源:王小丽 2025-04-08 17:12:35 责编:吕宏伟

“张某的物业费交了,我是来撤诉的。”3月底,一起物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来到固镇县人民法院要求撤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称,2021年,固镇县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张某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物业费的付费标准。起初,业主张某还按时交纳物业费,但后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一般标的额不大,但影响却是多方面的。一纸判决固然可以结案,却不利于物业与业主的和谐。

“走,咱们先到小区转转,看看小区的环境。”为更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遂决定将“坐堂办案”转为“出门寻诊”。

“家里的下水道堵了,物业不给维修,小区卫生环境也不好,垃圾满了也不倒,车辆也不能有序停放,交了钱也不知用哪里去了……”

“家中下水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物业公司通常没有免费维修的义务。若是小区的公共区域出现问题,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疏通和维修。”

到达小区后,承办法官对该小区公共卫生、公示牌、车辆的停放等方面进行了解,并与小区居民聊天,进一步了解物业服务情况。

“刚刚我和小区其他业主了解了小区物业服务的相关情况,张某反映的问题你们也都清楚,希望你们能够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更优质的生活环境。”了解基本情况后,承办法官来到物业办公室,结合自身所见和业主的反馈,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

“后期我们一定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公司立即同业主张某进行沟通并表态。

“只要物业服务有改观,我一定会主动交纳物业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番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这也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法官寄语:业主是小区的主人,有权享有物业提供的服务,同时也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作为维护业主生活居住的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全面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应和谐相处,共同缔造美好的居住环境。(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