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这家公司撤回起诉
来源:程静 2025-04-10 10:03:18 责编:仇鹤丹

什么是“法人”?什么是“法定代表人”?这两个带有“法”字的“人”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吗?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有一些当事人将这两者混淆,造成诉讼主体错误。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原告未厘清诉讼主体而绕弯路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某电气公司主营制作电表箱,2015年7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电表箱买卖合同,合同中对电表箱供应数量、单价以及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后电气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按时足量将电表箱供应至张某指定地点,但是张某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15000元余款迟迟未付。某电气公司多次向张某讨要,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决定对张某提起诉讼。

然而,前来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的并非是某电气公司,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承办法官在阅卷时发现这一情况,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在这起电表箱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的主体是某电气公司和张某,权利与义务也存在这两者之间,公司才是适格的原告。法定代表人虽然作为公司的“一把手”,但不能随意将公司的权益以个人名义进行主张。

承办法官遂第一时间联系李某,考虑到李某可能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法律概念模糊,便通过列举向李某耐心释明。经过一番细致的解说,李某恍然大悟,意识到起诉主体错误可能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便主动提出撤回起诉,后期以公司名义重新提起诉讼。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概念,不应等同视之。市场经济中因交易行为不规范,很多时候会混淆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法人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故在签订合同及处理纠纷时,务必弄清所指的具体含义,明晰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若诉讼主体错误,则可能难以获得理想的裁判结果,还会陷入漫长的诉讼流程,徒增时间和经济成本。(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