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前往美容院做护理,因美容项目需要将项链取下,但之后项链丢失,于是起诉美容院索赔。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为美容院已举证其尽到妥善保管随身物品的提示义务,而顾客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项链在美容院内遗失,因此驳回顾客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9月下旬,顾客江某根据事前与某美容院工作人员的预约,前往该美容院进行美容及身体护理。期间,工作人员将江某颈部项链取下,用纸巾垫着放置于美容室的小推车上。待美容及护理项目结束后,江某便离开门店。次日上午,因察觉项链丢失,江某遂通过微信联系美容院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协助寻找,但没有找到。江某认为,美容院内部人员管理混乱,未尽妥善保管客户财产义务而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因协商赔偿未果,遂将美容院起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874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必须满足有侵权事实存在,且被告对该事实发生有过错的条件。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江某项链是否在美容院门店内丢失,美容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江某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首先,江某在接受美容项目过程中,美容师经其同意,将其项链摘下并放置在其身边的美容车上,同时明确告知项链所在位置,江某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其次,根据江某表述,案涉丢失的项链属于贴身贵重物品,且具有纪念意义,江某应在接受美容后及时取回,但其在接受美容项目后的次日才发现项链丢失,有悖于常理,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离开时未取回项链,故也无法证明项链在美容院内遗失。同时,美容院作为对外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还有客人进出人流量大,江某的次日告知行为实际增大了项链遗失风险和查找难度,过错在于江某而非美容院。再次,美容院提供的其营业厅里悬挂“温馨提示:请妥善保管好您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有发生遗失本店一概不负责任,谢谢合作!”内容提示标识的照片,证明其已尽妥善保管随身物品的提示义务。综上,江某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案涉项链丢失系因美容院过错导致,其要求美容院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