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生活中,各家各户遇到红白喜事,亲戚朋友和周围邻居等都会过来帮忙。那么,在帮忙过程中,有人意外被爆竹炸伤,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3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被炸伤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9月,南陵县某某村街道有丧事出殡,因都是街坊邻居,李女士(化名)依据习俗购买烟花爆竹为逝者“送行”。李女士购买烟花爆竹后让郑某某帮忙燃放,自己在一旁蹲坐围观时被爆竹炸伤左眼。李女士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女士的左眼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据街道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道路两边均摆放有未燃放的烟花爆竹,胡某甲、胡某乙、郑某某三人站立于爆竹后方负责点燃爆竹。其中有一束火光轨迹指向李女士所在方向,同时李女士有应激反应。事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李女士便将爆竹生产商A公司以及当时现场负责燃放烟花的胡某甲、胡某乙、郑某某三人一同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辩称没有看到烟花爆竹产品的残留物,无法确认导致李女士受伤的产品属于自家产品,并且自家产品经过了严格的出场检验,以及销售前由市监局进行的抽检,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同时,A公司认为监控视频中,燃放人燃放方式有误。因此A公司认为即便能够确定产品是自家公司销售的也是属于燃放方式不当导致的事故,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导致。
胡某甲等三人均认为,出殡时点爆竹的人很多,监控只能证明自己在现场点燃了爆竹,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燃放的爆竹导致李女士受伤。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案外人证言及胡某甲等三人自述,可以认定致李女士受伤的烟花系A公司销售的事实。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案涉烟花爆竹在燃放时存在侧面喷射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且与李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该案中,李女士委托郑某某帮忙燃放烟花爆竹,虽不能明确致李女士受伤的烟花爆竹是否为李女士本人所购,但李女士仍属于因产品质量缺陷受到损害的人。A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经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但仅仅证明抽样的产品合格,不能证明发生事故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缺陷。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A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发生侧面喷射是造成李女士受伤的根本原因,故认定A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胡某甲等三人并无明显操作不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清楚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在燃放时未退至安全距离,并未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具有明显的过错,可以减轻A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南陵县法院酌定由A公司承担事故60%的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依法判处A公司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48016元。一审判决后,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