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明光市原殡葬管理所所长吴某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2年,被告人吴某泉在任明光市殡葬管理所、九龙山陵园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接、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按约定在退休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74.4万元。在其退休后,利用原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吴某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某泉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吴某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泉犯受贿罪、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明光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企业等相关人员共计80余人旁听了庭审。(张培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