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撞人 监护人担责赔偿3万元
来源:徽州法院 2025-04-17 11:00:18 责编:费伟

4月8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骑行电瓶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17岁的蒋某在放学途中驾驶电瓶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由于蒋某尚未成年且无经济能力,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最终赔偿李某3万元。

法院特邀调解员接手此案后,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事发时正值放学高峰,蒋某骑行电瓶车在转弯时因与同学聊天未能及时避让,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李某腿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孩子还小不懂事”“他只是个学生”……在调解初期,蒋某家长曾试图以这些理由减轻责任。但调解员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蒋某父亲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蒋某父亲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实现了案结事了。

“在这类案件中,我们不仅要解决赔偿问题,更要注重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调解员表示。调解中,调解员发现蒋某父母对孩子的交通安全缺乏教育,遂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徽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