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别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租客为提升居住舒适度,可能会对房屋进行改造,但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切勿“反客为主”,自作主张。日前,长丰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6月,房东李某将装修好的新房出租给刘某居住使用,租期为三年,月租金1800元。刘某在居住过程中,认为房屋内的设施无法满足生活需要,遂自行将房屋内冰箱、洗衣机、沙发、衣柜等家具家电进行了更换。
2024年6月,刘某因自行购买了房屋,告知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搬离了房屋。李某在验房时才发现房屋内的冰箱、洗衣机、沙发、衣柜等均被刘某擅自更换。李某十分气愤,要求刘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刘某则认为自己购置的家具家电价值远超原来的家具家电,现愿意将自行购买的家具家电留给李某继续对外出租,并未对其造成损失,无需另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该案中,刘某对更换房屋家具家电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要求刘某赔偿家具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刘某更换的家具家电仍具有使用价值,但其自身无需继续使用,愿意继续留给李某对外出租使用,以弥补李某的损失。为了节约资源、物尽其用,也降低双方的损失,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家具家电由李某继续使用,刘某另行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在法官的督促下,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吴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