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买交强险并不保险 法院判后呼吁足额投保
来源:程罗兰 2025-04-21 16:19:43 责编:梅觉明

在当今社会,汽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刚需”,随之而来的是汽车保险市场上五花八门的保险险种。部分驾驶员在购买汽车保险时,抱着“技术自信”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基本遇不到事故,投保交强险就可以完全应付日常的剐蹭。3月3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车主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终只能自掏腰包承担18万余元的赔偿。

2024年5月29日,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汪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汪某脾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左膝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汪某因治疗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由于张某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虽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某19.8万元,但仍不足以弥补汪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协商未果后,汪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案中,因案涉车辆仅投保有交强险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判令被告张某在超出交强险部分赔偿原告汪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提醒,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定强制责任保险,通过法律形式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础保障。其分项限额赔付机制虽能覆盖一般性事故赔偿需求,但在涉及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极端情况下,现行赔付标准可能难以充分弥补实际损失。因此建议机动车车主可结合车辆使用频率、行驶区域及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科学配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补充险种。通过构建“法定基础险+商业补充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既能有效分散高额赔偿风险,又可全面提升交通事故中各方的权益保障水平,实现风险防控与责任担当的有机统一。(程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