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房东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效力如何,第三人为租赁房屋交付的押金能否要回来?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高某将其名下门面房上下两层出租给何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高某将房屋钥匙交付何某,何某仅支付租金20000元,剩余租金未及时交纳。同日,何某又将租赁房屋转租给李某,并签订《房屋合租协议》,就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高某在电话联系何某催要租金未果后,遂前往案涉房屋寻找何某,才知晓何某在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日,就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李某使用。
现高某认为,何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租金,未经其同意将案涉房屋转租他人,将何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第三人搬离案涉房屋。被告何某认为,其确实违反合同擅自转租,同意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实际租住时间计算租金,且原告并无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第三人李某认为,其不知晓房屋所有人系高某,与何某签订房屋合租协议后,已经支付了租金及押金,要求扣除实际租住期间的租金后,何某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后,其才同意搬离案涉房屋。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高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何某不得将房屋转租他人,否则需按照3个月租金向高某支付违约金。现何某违反合同约定,高某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10000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何某应当将房屋返还给高某,并支付实际租住期间的租金,即租期10个月,已支付20000元,尚欠租金13333元,何某应当及时支付。
另,何某的转租行为虽未经高某同意,但转租合同仍然有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转租合同仅对何某、李某具有约束力,对出租人高某没有法律约束力。现因高某解除合同,何某需返还房屋,李某作为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基础,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李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从房屋中搬走,腾退房屋。经庭审后释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后,李某已及时搬离,对于李某已支付的租赁费及押金,其可依据与何某签订的转租合同,另行主张。综上,繁昌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何某支付租金13333元及违约金10000元。
实践中,存在大量房屋出租、转租情形,其中因转租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等多个法律主体,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则会引起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官提醒,租房时尽量从正规渠道租房,租房前严格审查房屋产权情况,核实出租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是否一致,同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租赁期限、租金、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房屋涉及转租的,要求转租人提供与房屋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审查是否约定不得转租,转租期限是否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转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次承租人避免在租房后,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装潢、经营,一旦被迫搬走,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