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执青锋”出鞘 预告处罚见效
来源:段密 2025-04-29 16:25:08 责编:仇鹤丹

4月21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积极采取“预处罚”制度,向淮北某置业公司发送预处罚告知书,督促企业主动履行25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执行祝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查封朱某名下一处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产,但是朱某仅缴纳该房产的首付款,余款并未缴纳。经过执行法官多次组织朱某与淮北某置业公司沟通协调,朱某与淮北某置业公司协商一致,解除该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朱某已付购房款25万元,并承诺将该款项打至案件账户。朱某配合淮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手续后,该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履行上述协议。

执行法官随即向该公司送达冻结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然而,期限已至,该公司仍不履行义务,也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并进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该公司尚在继续经营,具备履行能力,考虑到采取强制措施会给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执行法官向该公司发出预处罚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否则将对公司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预处罚告知书送达后,迫于预处罚威慑,该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于第二天将25万元转至法院账户,法院及时将款项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预处罚告知是指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主动履行和不积极配合协助执行的协助义务人发出的“惩戒预警”。在对被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作出实质性处罚之前,以惩戒预警的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和协助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预处罚制度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兼具灵活创新性和法律强制性,做到了惩戒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烈山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加大执行威慑力度,健全预处罚制度规范,以更高效、更有力地举措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段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