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狗咬狗”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月下旬,谢某牵着自家泰迪犬下楼散步,在行至繁昌区峨山镇某小区北侧人行道路绿化带时,与同样在遛狗的程某相遇。因两狗发生冲突,程某饲养的大型犬对谢某的泰迪犬进行撕咬。因两只狗体型差别巨大,泰迪犬毫无反抗之力,当场重伤。事故发生后,谢某报警,并将自家宠物立即送往宠物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于当晚手术完成后死亡。谢某认为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将程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宠物购买费用、医疗费用、注射疫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近万元。
因原、被告对事故发生部分情节有争议,承办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厘清案件事实。庭审结束后,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原、被告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均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程某未对自己饲养的大型犬采取戴嘴套等防护措施,谢某饲养的泰迪犬存在挑衅行为,谢某未及时制止,因此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逐渐认识到自己遛狗所做防护措施的不妥之处,二人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程某一次性赔偿谢某损失3500元。(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