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按要求加班,被移出群聊威胁解雇?
来源:周亦豪 2025-05-06 16:54:46 责编:仇鹤丹

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按要求加班而被威胁离职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9年3月27日,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安排吴某在无为市某门店担任领班。2024年3月9日上午,被告吴某因故未按要求加班,该食品公司品牌门店运营管理者林某在微信工作群询问后,威胁吴某要将其解雇,而后将吴某移出群聊。 

此后被告吴某未再上班,原告某食品公司也自4月起终止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5月,被告吴某向无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某食品公司须向被告吴某支付赔偿金及应发未发工资合计47008.3元。 

原告某食品公司认为,林某在群里的发言未经公司正式决策程序,也未形成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并无即时解除劳动关系意图,且被告吴某多次擅自旷工,3月10日被告吴某自行致电门店要求离职,劳动关系解除并非公司单方行为导致,故原仲裁裁决存在错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无为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告无须承担给付47008.3元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作为原告某食品公司品牌门店运营管理者,其作出辞退被告吴某的言论并将其移出工作群聊,此后被告未上班,公司停止缴纳社保,足以表明公司认可辞退行为。该行为应认定为公司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送达至被告。原告某食品公司主张林某行为系情绪化且不能代表公司,却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无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无为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无为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仲裁裁决结果予以认可,判决原告某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吴某经济赔偿金及应发未发工资合计47008.3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周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