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没有放置警示牌而致人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4年3月,王先生像往常一样骑行两轮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回家的路上途经某工地时,遇工地放置的铁板表面光滑且有些许水和泥沙,王先生的电动车行驶至铁板上时不幸滑倒,致王先生面部被大石块划伤。王先生治疗出院后认为施工方对此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工地所属某项目部诉至法院。
为查明事实真相,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施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及核实。现场,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涉案铁板和大石块的放置情况,询问了工地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项目部在铁板和大石块的管理和安全警示方面存在疏漏。
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一方面向项目部负责人释法明理,仔细阐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明确指出工地管理不善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希望项目部能够理解王先生面部受伤的困境,积极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指出王先生在事故中疏忽大意,骑车时未佩戴头盔,经过铁板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和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由项目部按照责任对王先生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王先生在拿到赔偿款后也主动撤回诉讼,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排查安全隐患,通过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围挡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在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破损路面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电动车驾驶人要增强安全意识,主动佩戴头盔,在途经施工路段时要充分观察路面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张雪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