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来担?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原告9万元。
2024年12月某日下午,未满15岁的初中生吴某驾驶电动车沿繁昌区迎春西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某小学路口时,与行人龚某发生碰撞,造成龚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龚某被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多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行驶过程中未专心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龚某将吴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法官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吴某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一判了之可能会加深矛盾,同时对吴某心理和学业产生影响,于是庭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先是从情理出发劝解龚某,引导体谅吴某还是孩子,为减轻家人负担自己单独骑行往返学校,不能因为此次事故给他造成严重心理障碍,影响以后的成长道路;对吴某及其家长,则注重释法析理,告知未成年人骑电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龚某在案涉事故中无责任,请求的赔偿数额也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家长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减少孩子的心理负担是当务之急。
经过几个小时的温情调解,法官耐心答疑解惑,双方最终放下心防,达成调解意见。除去前期已支付的5000元医疗费,吴某父母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龚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案件得到妥善化解。(方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