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之光照亮正义之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
来源:王广权 2025-05-26 20:40:51 责编:奚正喜 桑士宣 何怀光

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程中,信用已然突破传统意义上仅仅是经济交往附属品的局限,成功转型为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 “隐形基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法治为纲、数据为脉、奖惩为翼,通过规范社会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肩负着维护法治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应当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推动司法正义从理论层面的价值追求,转化为自然人、法人可感知、可触摸的实践成果。

一、以法治精神为旗帜,扛起信用建设的时代使命

社会信用体系恰似巍然屹立的宏伟大厦,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支柱。司法执法权作为国家信用的具象化呈现,在自然人、法人将纠纷解决的权利托付给司法机关,司法工作者便成为国家信用的生动诠释者。司法执法活动堪称社会信用的核心发源地,从严谨的证据审查、精准的法律适用,到透彻的文书说理、有力的执行落实,每个环节都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公信力。当民众因司法公正而主动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司法信用的“乘数效应”将充分显现,推动社会治理成本呈几何级数降低。

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方面,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在民事行政方面,开展法律监督;在公益诉讼方面,维护公共利益。每一项工作都承载着涉案人对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为此,检察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履职的根本遵循。检察机关应致力于让每份法律文书成为彰显诚信的庄严契约,使每次司法活动成为值得信赖的信用凭证,把每位检察人员打造成践行信用的先锋典范。唯有如此,方能让自然人、法人切实相信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真切感受法治的人文关怀,持续厚植对法治的坚定信仰与对社会的深厚信任。

二、以检察办案为核心,夯实信用体系的法治根基  

社会信用体系的本质是法治信用。检察机关在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法治根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需通过精准履职,为信用治理能力的升级提供刚性法治保障。在刑事检察领域,严惩失信犯罪,树立法治威慑。一方面,要聚焦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释放“失信必惩”的强烈信号,形成法律震慑; 另一方面,要加强行刑衔接协作,推动涉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程序,避免“以罚代刑”,确保失信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在民事检察领域,维护诚信权益,纠偏失信行为。一方面,要监督虚假诉讼,重点审查恶意逃废债、虚假合同等损害信用的民事诉讼,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保障守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推动诚信履约,在民事执行监督中,督促法院依法制裁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信用秩序。在行政检察领域,规范信用监管,防止权力滥用。一方面,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懒政怠政,针对信用监管中的不作为、选择性执法等问题,通过个案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确保信用治理法治化;另一方面,要推动透明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化,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提升信用监管的公信力。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守护公共利益,倒逼信用修复。一方面,要聚焦民生领域,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上,通过公益诉讼追究失信主体的社会责任,迫使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义务,间接推动信用修复;另一方面,要预防系统性风险,针对侵害不特定多数群体利益的失信行为(如虚假广告、数据造假),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一事问责、行业警醒”的效应。

此外,检察建议作为办案监督职能的延伸,是推动信用治理长效化的重要手段。要以信用要素为切入点,通过“穿透式”法律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进化,从“个案整改”向“系统治理”跃升。要建立检察建议跟踪落实机制,通过“回头看”专项督查、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让守信者享受制度红利,使失信者付出必要代价。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制度执行者,不仅需在信用数据采集、失信惩戒裁量、信用修复审查等环节建立“全链条”监督机制,防止公权力借信用之名不当干预市场。还要在数字经济领域,针对数据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探讨如何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保障数据交易的安全与诚信,最终形成信用治理与司法正义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以融合互通为导向,凝聚信用共护的磅礴合力  

信用体系建设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深化协同共治,打破壁垒,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要做好内部联通,以数字赋能为支撑,建立检察系统内纵向贯通的信用监督数据库,实现失信线索跨区域联动处置。 要搞好外部协同,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建数据共享平台,打通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金融交易等“信息孤岛”,形成失信联合惩戒的“一张网”。要建好联动机制,推动“信用中国”建设,完善制度供给。积极参与信用立法,通过检察建议、专项报告等形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明确失信认定标准、惩戒程序和修复规则,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修复条件、流程和监督机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同案不同修”。要发挥区块链存证技术赋能优势,利用AI大模型对海量案件数据进行分析,精准识别失信行为,提升监督效率。要激活社会效能,推广“检察信用档案”制度,将律师、鉴定人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履职信用纳入评估。要实行差异化监管,基于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对守信主体减少干预(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强化约束(利剑高悬)。要对守信者激励,联合相关部门对诚信自然人、法人提供政策红利(如税收优惠、招投标加分),形成“守信受益”的正向循环。要让失信成本社会化,通过公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让失信行为在市场和社会活动中“寸步难行”。

另外,要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系统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失信问题,如某行业逃税频发等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和制度完善。建立跟踪落实长效机制,通过“回头看”督查、公开宣告送达等方式,确保检察建议转化为常态化治理举措,避免“一发了之”。培育信用文化,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以案释法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认识到“信用即财富”,形成“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氛围。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信用评价和监督,形成有力有效地协同共治格局。

四、以提高素质为抓手,打造信用可靠的检察铁军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执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执法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队伍的信用建设对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检察履职人员既是司法执法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又是信用价值的重要传播者,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其信用状况及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客观表现,影响司法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关乎自然人、法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我们要加强对检察履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认识到检察信用体现在对法律的忠诚、对事实的尊重以及对当事人的公正对待上。要加强对检察履职人员的在岗历练培训,引导其牢记信用声誉是自己的立身之本、职业之基,必须不断提高运用信用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检察履职人员的执法行为,作为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大家以“一字一句总关情”的信用品格,给予自然人、法人可感可知的正义温度。

站在社会转型的历史坐标上,《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犹如一支巨笔,勾勒出以信用为纽带的社会治理新画卷。伴随覆盖各类主体、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网络逐步成型,信用治理在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迅猛发展,遭遇算法信用滥用、数据隐私泄露等风险挑战。这要求我们必须时刻绷紧法治之弦,以前瞻性思路和举措,将信用治理牢牢嵌入法治轨道,确保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各部门密切协同,在实践中动态调适信用边界,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只有构建起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良法善治格局,才能让现代信用体系真正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实支柱,让诚信之光穿透社会治理的每个角落,照亮社会发展的前行道路。

(作者王广权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一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