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2023年6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梧桐南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与101市道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时,与沿梧桐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宋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宋某所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张某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宋某、某公司、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10余万元;该案诉讼费7357元由宋某、某公司、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某运输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由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承担诉讼费7357元存在错误。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已经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该免赔情形,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在该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人寿财保某市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符合前述规定。(李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