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怀孕生子,分手时双方口头约定孩子由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那么若之后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能否找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杨某与章某是一对姐弟恋情侣,两人恋爱期间生育一女,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分手,因女方经济条件较好,二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杨某单独抚养女儿,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分手八年后,因女方公司经营不善倒闭,经济能力下降,单独抚养女儿吃力,遂以女儿的名义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拿到案卷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章某对此表示二人分手时已约定由女方单独抚养孩子,自己不用承担抚养费。法官遂从法理情等多角度向被告阐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二人分手时口头约定免除男方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但现在女方因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抚养责任,男方也应当承担起部分抚养义务。最终,章某表示愿意和女方沟通,但自己在外地,无法到场调解。
得知双方都有调解意向,法官遂组织双方通过云上法庭线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章某每月支付女儿一定金额的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凭票据分摊,杨某也表示愿意放弃追讨前八年的抚养费,并承诺随时配合男方探望女儿。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替代的监护人和陪伴人,即便双方同居关系结束,作为父母也应当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尽到做父亲、母亲的责任,携手努力让未成年子女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李红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