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虽小,却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了解,2023年4月至7月,小李在小胡承接劳务的项目做工。工程结束后,双方确认,小李有劳务费8640元未发放。小胡于2023年8月4日向小李发放劳务费,先后转账8640元和9620元。事后,小胡发现多转了小李9620元,遂及时与小李沟通返还事宜,小李至今未返还。无奈之下,小胡只得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深入了解情况。小胡认为,小李的行为既不道德也违法,必须归还所有款项。而小李则认为,既然钱款进入了他的账户,那就归他所有,不知道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为避免矛盾激化,让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积极组织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引导小胡平复情绪,心平气和解决矛盾纠纷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向小李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所取得的9620元款项属不当得利,必须依法返还;同时,还向小李分析了如拒不返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法官耐心解释和持续劝导下,小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返还小胡962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大家在转账时,务必仔细核对收款人的姓名、账户以及转账金额,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再进行操作。如果不慎转错了账,应及时收集证据,并与收款方积极沟通协商。同样,如果大家遇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情况,应秉持诚信,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