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时合伙人出具借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来源:田青 2025-06-25 22:23:56 责编:仇鹤丹

亲朋好友合伙做生意,散伙时若出具借条,持条方能否按借贷关系主张还款?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合伙人清算后出具借条的行为,已将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需按约还款。

操某与彭某系亲戚。2018年,二人口头约定各出资7万元贷款购车(登记于操某名下),由操某驾驶为彭某的包装公司运货,不对外营运;车辆保养、保险、还贷等由彭某负责。

2022年,操某提出退出经营,彭某表示同意,双方就合伙期间的经营收入、支出等事项进行了清算。同年1月,彭某向操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操某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次月,双方又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货车转让价格以及过户等事宜。现操某认为,双方合伙关系经清算并出具借条,已转化为借贷关系,遂将彭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彭某归还借款。

彭某辩称,虽出具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10万元,自然人借贷属实践合同,不仅要达成借款合意,还需款项交付,故借贷关系未成立。另,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属不同法律关系,操某需明确请求权基础,若坚持认为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未成立,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若主张合伙,因未清算,亦应驳回诉请。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出具的借条是否系双方合伙经营车辆运输清算后转化而来,是认定操某是否有权依据借条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案中,双方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陈述及经营事实,可认定存在合伙基础法律关系。操某退伙,彭某同意并出具借条,随后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操某依约交车,彭某当庭认可车辆归其所有,该过程表明操某已实际退伙,且彭某无充分证据推翻借条效力。结合操某出资7万余元购车及提供逾年驾驶服务、录音中彭某同意先付7万元等事实,足以认定10万元借条系双方合伙清算后形成的债权凭证。操某依据该借条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认定彭某应向操某归还10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