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重婚罪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吴某犯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被告人张某与秦某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1992年8月补办结婚登记,育有子女,后张某离家出走。2020年,张某与吴某相识。2021年年底至今,被告人张某在未与秦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固镇县某镇与被告人吴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张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同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另查明,2024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吴某未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及张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张某与吴某从2021年年底至该案案发,一直在本县某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周围群众亦认为其二人系夫妻,故前述辩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吴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鉴于吴某当庭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不构成自首,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辩解意见,与该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的,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行政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本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此构成重婚罪须有两个婚姻关系重合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