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销售额0元,是否需要退还服务费?
来源:弋江区委政法委 2025-07-08 20:19:53 责编:仇鹤丹

安徽某管理公司受托为安徽某文化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结果带货销售额为0元,安徽某文化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是否需要退还呢?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5月,原告安徽某文化公司与被告安徽某管理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原告支付被告服务费20000元。后被告直播带货销售额为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服务费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原告服务费用2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开庭答辩称,认可该事实,但是被告按约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并非没有如约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系列产品,被告为原告提供4场混场直播带货服务,若被告在签订合同1个月内销售额未达到55万,视为违约,被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甲方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现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协议约定的销售额,故被告应于合同签订1个月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用2万元,然被告至今未退,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用2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