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厂变身假货车间!
来源:禹会检察 2025-07-10 16:29:04 责编:吕宏伟

“老板说只是代加工,不违法……”服装厂工人面对询问时茫然回答。这个藏身东莞出租屋的服装厂,7个月内疯狂生产2.8万件假冒品牌服饰,非法经营额达187万元。2024年11月7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2025年3月28日,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周某伙同甘某某(已判决)成立服装厂,周某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该厂营业执照并担任名义经营人,甘某某负责该厂对外业务、房屋租赁、日常开支缴费等工作,被告人周某负责服装厂的员工招聘、组织生产及日常管理等业务,二人商定每个月一人6000元基本工资,之后如果有盈余再进行分配。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甘某某在明知蒋某某(已判决)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代加工假冒品牌服饰,收取蒋某某代加工费人民币440余万元,其中该服装厂生产假冒品牌服饰总计28000余件,加工费人民币9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伙同甘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服装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服饰,并加价销售给唐某某、党某、耿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9万余元。2023年7月11日,侦查机关对该服装厂进行搜查,现场扣押被告人周某、甘某某共同生产的假冒服装2900余件,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经查明,被告人周某通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服饰,获利约人民币54000元。2024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本案揭示制假售假三大法律风险点:

1.代工陷阱:承接品牌代工需查验授权文件,留存知识产权审查记录;

2.从业红线:服装厂接单时需确认商标合法性,避免“不知情”成为挡箭牌;

3.消费维权:购买运动服饰认准官方渠道,扫描吊牌防伪码验证真伪。

假冒服饰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更存在甲醛超标等安全隐患。消费者发现线索请立即拨打12315举报。(禹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