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孕”取消蜜月行,旅游定金能否退?
来源:李晶晶 2025-07-14 14:59:32 责编:梅觉明

旅客因意外事件无法出行,要求旅行社退还定金遭拒,起诉后法院是否支持?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为旅客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也给广大旅游服务提供方敲响了警钟。

小明与阿花新婚燕尔,计划出境旅游,于2024年8月初向甲公司预定了9月底的“欧洲游”行程,后支付了双人定金10000元(5000元/人)。甲公司告知夫妇二人,行程既定定金不退,并发送了电子旅游合同。因双方就合同条款存在分歧,小明与阿花未签署该合同。与此同时,甲公司已先行安排行程相关事宜。8月底,阿花得喜,医生建议其目前的身体状况不宜长途出行。阿花遂向甲公司提出取消行程。后双方就无法出行产生的损失、退费等问题多次磋商未果,阿花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除签证费用外的7600元。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其在收取款项时明确告知系定金,取消行程概不退还。该行程转卖自乙公司,预付定金均已转给乙公司,用于预定机票、车费、境外住宿等,取消行程造成的损失已超定金,仅以定金为限已是优待,无剩余费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定金罚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一般规则,在处理旅游合同时,应适用旅游法的特别规定。阿花系因自身因素单方取消行程,应当承担旅游服务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但被告甲公司作为旅游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未将旅客特殊情况与航空公司等单位协商退款以减少损失数额,存在一定瑕疵,对原告最终承担定金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损失应由双方进行分担,法院酌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即判决甲公司退还阿花人民币38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作为旅客,在选择旅游服务企业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参团,在互联网渠道咨询和报名时,务必查验《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出行前,要确保与旅游服务企业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务必仔细阅读条款,看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不明白的条款及时询问清楚,以免影响旅游体验。旅游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标准,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注意风险提示及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说明等,在为旅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职尽责。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如遇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诉讼维权。(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