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原告另诉离婚,是否必须等待六个月?
来源:王巧燕 2025-07-16 22:29:28 责编:仇鹤丹

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如果另一方作为原告起诉,是否必须等待六个月?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荻港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婚姻纠葛,也解答了该问题。

刘女士与李先生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琐事不断,感情日渐淡漠。2025年1月,刘女士向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在细致调查和多次调解后认为,双方虽存在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于2月份判决不准予刘女士与李先生离婚。

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如法官所期望的那样努力修复关系,矛盾甚至有所升级。仅仅过了四个月,原来的被告李先生带着新的起诉状,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庭上,刘女士提出程序抗辩,认为距上次判决生效不足六个月,主张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面对刘女士提出的质疑,法官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案中,首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是刘女士,而第二次诉讼的原告换成了李先生,起诉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不受“同一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的限制。无论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何时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

最终,法官在查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基础上,最终判决准予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王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