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超市微信群突然涌入十几名“顾客”,刷屏造谣“苹果毒死小孩”、PS黑白照片诅咒;美甲店主被拉进20多个群,遭造谣“当小三”,店铺遭恶意举报停业;网红主播被持续人肉、骚扰,最终失业抑郁……这些触目惊心的网暴场景,均出自以耿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之手。2024年12月24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耿某某等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5年3月25日,耿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孙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日;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开始,被告人耿某某陆续创建多个网暴他人的微信群聊,并担任群主,由益某某、黄某某担任微信群管理员,通过上述微信群组织被告人孙某某、褚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不断在互联网上随机选择被害人进行滋扰。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耿某某为组织者,孙某某、黄某某、益某某(另案处理)为骨干,陈某某、褚某某、汪某某以及白某某、段某某、刘某、卢某某等五人(均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恶意造谣、随意辱骂、PS黑白照片诅咒、跟风起哄等方式在互联网随机选择多名被害人进行滋扰,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及经营活动。经查,该团伙形成“金字塔”结构:耿某某为组织者,孙某某、黄某某为骨干,陈某某等人积极参与。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恶势力组织”特征,经检委会审议,认定本案构成恶势力组织,应当对本案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检察官提醒】
“网络暴力绝非‘键盘侠’的小打小闹!”,要拒绝“按键伤人”,向网络暴力说“不”!:
1.护隐私:朋友圈避免暴露住址、车牌,关闭微信群“允许扫码进群”功能;
2.留证据:遭遇网暴立即录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信息;
3.敢发声:第一时间拨打12377互联网举报热线,或向平台提交“网暴取证包”。
“每个点赞转发的旁观者,都可能成为压垮受害者的最后一根稻草。抵制网暴,从拒绝沉默开始!”(禹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