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司法所,这么热的天帮我们解决了问题!”7月17日上午,霍山县司法局下符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
2016年6月,刘某与万某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刘某将自己租赁的下符桥镇某村165.5亩土地转租给万某,合同第四条约定该土地上的简易房及羊圈等附属设施无偿给万某使用,后该土地被征收,简易房及羊圈等附属物被拆除,补偿款共计69568.40元。刘某认为该附属是当年自己出资建设的,只是无偿给万某使用,并非所有权发生转移,补偿款理应归自己所有;万某则认为土地整体转租当然包括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只是使用违背常理。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一时争执不下。
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法理情”三方面进行分析,从法律上讲,合同第四条确实约定刘某将该附属物无偿给万某使用,而非所有权;从道理上讲,该附属物万某在经营期间维修加固过两次,不然可能已经倒塌损毁,其对附属物保值有很大贡献,所以补偿款万某应得一部分;从人情上讲,刘某与万某本是好朋友,当年刘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万某承租后帮其减少了损失,另万某确实投入大收益小,双方适当让步也在人情之中。
最终,刘某与万某对上述分析均表示认可,同意了各占50%分配该补偿款的调解方案,双方捂手言和。(霍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