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何鸣 吴新艳 2025-07-22 15:53:21 责编:费伟

7月16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获得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2024年7月,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新能源公司)与武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南京某新能源公司将一辆新能源纯电厢式货车出租给武某使用。后因武某行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定损金额为750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规定,武某应支付次年保险上浮费和车辆定损的20%作为车辆加速折旧费,共计18000元。2024年11月,武某向南京某新能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支付该笔费用,但却迟迟未支付。为此,南京某新能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同意进入先行调解程序,调解员联系武某了解情况。武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了解详情后,调解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你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加速折旧费的支付标准,就应当按约履行,希望你能信守承诺。”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向武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支付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京某新能源公司鉴于武某目前的经济状况,自愿降低了赔付金额,同意武某分期支付10000元,武某承诺按期履行协议。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何鸣 吴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