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合同无效 中介费经调解部分退回
来源:刘绪凯 2025-07-24 16:48:47 责编:费伟

近日,在天长法院铜城法庭法官的督促下,李某按时将协议约定的应退回的中介费30万元及原告湖南某公司代垫的诉讼费7384元一起转至该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2024年8月1日,湖南某公司与江苏盐城某公司经李某中介促成签订了《江苏盐城某湖养殖芡实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湖南公司向盐城公司支付转让款150万元,还陆续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1107490元,其中中介费68.8万元。湖南公司2024年11月2日正式开始下湖采收芡实后,11月5日被当地农业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采收行为,并对盐城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原来,该湖面养殖芡实项目系盐城公司从政府投标而来,湖南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盐城公司中标项目不得再转让给其,故转让协议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实际也无法再进行采摘,李某应将取得的中介费予以返还,遂将李某诉至本院。

本案开庭后,得知湖南公司在盐城某法院亦起诉了盐城公司,要求盐城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承办法官遂一直与盐城法院的承办人保持联系,并赴盐城法院当面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2025年5月30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盐城公司和湖南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承办法官遂在湖南公司与李某之间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指出李某因中介活动促成的转让协议已被认定成无效,其取得的中介费应予以返还;另一方面跟湖南公司商谈,李某与湖南公司实控人之间早年就已经认识,也曾经在一起合作,李某为促成转让协议也付出了不少努力,另外湖南公司雇佣李某在现场管理,也没有支付薪酬,李某返还的中介费可以适当减少。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湖南公司中介费30万元及代垫诉讼费。

据悉,李某退还中介费后,双方又在一起洽谈今年的芡实业务。(刘绪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