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200元“信息费”之争,引发数千元货物赔偿纠纷。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承运人叶某擅自将货物运走并堆放他处构成违约的认定,依法判决叶某按照货物的购买价赔偿托运人张某的损失,同时驳回叶某反诉要求张某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请求。
2023年9月22日,张某找叶某为其运输耐火球,双方约定了叶某将耐火球从怀宁县某科技公司运至长兴县某耐火球公司,运费2680元,叶某为本次运输支付了信息费200元。9月23日,叶某将25.7吨耐火球运到约定地点,因张某与叶某就上述信息费是否退还发生矛盾,叶某予以报警并找他人为其协调,后双方协商未果。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叶某将车开至宣城市宣州区某地,并将耐火球堆放在当地某户外场地。2025年2月,张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支付货款17476元及利息等。诉讼中,叶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运费2640元及信息费2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为张某运输耐火球,张某需向叶某支付运费,叶某与张某之间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关于张某主张的货款问题,张某与叶某之间口头达成的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案涉耐火球运输至长兴县某地,但叶某因是否退还信息费200元与张某产生分歧,该分歧不足以让叶某有权将案涉耐火球运至安徽宣城市进行私立救济,叶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其权利范围,作为承运人叶某已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要求叶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案涉耐火球系张某从怀宁某科技公司以5140元购得,故叶某应赔偿张某该损失514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关于叶某主张的运费2680元及利息损失问题,叶某将案涉耐火球运至宣城并堆放在宣城,未按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故其要求张某支付其运费及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叶某按照规定期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承运人与托运人因200元信息费是否退还引发纠纷,双方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亦可以寻求公力救济。然而承运人叶某却一气之下将货物拉走并随意堆放在某室外场地,不仅未能维护自身权益,反而因违约承担了数千元赔偿责任,还需自行承担运输成本,可谓得不偿失。法官在此提醒,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遇有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切不可采取过激的私力救济行为,否则可能因自身违法违约付出更大代价。(胡光月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