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受伤起纠纷 工伤赔偿终化解
来源:汪琴 2025-08-01 17:20:21 责编:梅觉明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要是没有司法所的调解,我这腿伤的赔偿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近日,朱某某握着旌德县司法局蔡家桥司法所调解员的手,激动地说道。一场因工伤赔偿引发的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斡旋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朱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不久前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左腿,伤势不轻,不仅需要住院治疗,还得休养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了不少医疗费,也耽误了工作,造成了误工损失。身体的伤痛加上经济上的压力,让朱某某十分焦急,他多次找到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公司能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但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朱某某无奈之下,只好来到蔡家桥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的调解员热情接待了朱某某,仔细倾听了他的诉求和事情的经过。朱某某表示,自己确实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公司理应负责。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公司的负责人,说明来意并了解情况。

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却有不同的说法,他声称朱某某受伤并非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而是他自己主动加班时不小心摔伤的,并且公司从未要求员工加班,言下之意是朱某某受伤应由其自身负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调解员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决定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当天,朱某某和公司负责人都来到了司法所。调解员先是分别与双方沟通,稳定他们的情绪,然后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司负责人耐心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是加班期间,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场所内受伤,也应当视为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公司不能以“未要求加班”为由,逃避应尽的责任。

同时,调解员也劝说朱某某,理解公司在管理上可能存在的一些考虑,希望双方都能各退一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协商处理。

经过调解员反复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公司负责人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意识到拒绝赔偿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企业的形象和员工的凝聚力。朱某某也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与公司协商解决。

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朱某某因摔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当朱某某拿到补偿款时,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对调解员的帮助感激不已。公司负责人也表示,今后会加强员工安全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此次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化解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充分体现了司法所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汪琴)